在安大略省,由于住宅租赁法(RTA) 中的一个明显盲点,历届省政府都没有修复,因此在您离开租赁房产多年后,您可能还要为前室友支付租金。
当存在两个或多个租户签署一份租约的“联合租赁”时,就会出现问题,并且有人想离开而其他租户想留下。
离开的租户告诉房东他们要离开,并且不再支付租金。在这样做时,离开的租户实际上是在要求修改租约(即使租约是在租约期满后按月计算的)。

但是如果房东拒绝这个请求会怎样呢?好吧,事情变得复杂了。
RTA 没有明确各方的权利,尽管租房者经常遇到这些情况。
因此,房东和租户委员会 (LTB) 的裁决者一直在努力合理地解决这些冲突。在这样做时,他们通常首先确定是否存在“联合租赁”或“共同租赁”。
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区别似乎使每个人都感到困惑。但要了解的主要事情是,对于共同租赁,承租人被视为与房东有单独的租约。他们可以轻松终止这些租户,而其余租户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相比之下,在联合租赁中,多个租户共同签署一份租约,并且根据安大略省强制性标准住宅租约第17 条,“[u]除非另有约定......每个租户负责所有租户义务......包括全额租金。 “
RTA 明确考虑一方单方面终止他们在联合租赁中的“利益”的唯一情况是租户或其子女“经历过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虐待”。
否则,如果房东没有同意让离开的租户松散,租户唯一的其他选择就是说他们将租赁权益分配给剩余的室友或新室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争辩说房东不能根据标准租约第 14 条“任意或不合理地”拒绝转让。
但这是一个不完美的解决方案。即因为第 14 条(及其所依据的 RTA 部分)指的是租赁“单位”的分配,而不是租赁“利息”。据我所知,LTB 从未认可此举。
此外,如果房东可以争辩说离开租户的资历(例如收入、信用评分等)是他们最初同意租赁的主要原因,则房东拒绝转让可能被视为并非“不合理” 。
那时,离开的租户别无选择。这是荒谬的。
但解决方案很简单:在 RTA 中添加一条规定,如果租户没有拖欠租金,房东不得拒绝离职租户放弃按月租赁权益的请求。
转载地址:https://www.blogto.com/real-estate-toronto/2023/02/ontario-needs-finally-fix-tenancy-law-blindsp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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